受文者:彰化縣埔鹽鄉南港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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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|
發文字號: | 府計資字第1090468346號 |
速別: | 速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件: | 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清冊表格及範例(共1個電子檔) (ATTCH1.ods) |
主旨: | 為避免機關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,導致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為利旨揭事宜,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 |
(一) |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 |
(二) |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 |
(三) |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 |
三、 | 請各公務機關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作業,並配合擴大盤點,其辦理方式如下: |
(一) | 請於110年1月4日至15日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(https://spm.nat.gov.tw/)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填報相關資料,填報格式及範例詳如附件。 |
(二) | 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(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),其中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」及「資通訊產品定義」,說明如下: |
1、 |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:由填報機關「從嚴認定」,所有屬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、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。 |
2、 | 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項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 |
3、 | 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處,須填報正當理由,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