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並強化攜手關懷平台,檢送社會救助通報窗口資料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本府106年5月15日府社工助字第106015957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: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醫事人員、村(里)幹事、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故本府社會處結合幸福家園關懷中心─1957專線作為彰化縣社會救助通報窗口。
三、檢附「彰化縣1957單一窗口及彰化縣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宣導單」及「彰化縣幸福家園關懷中心通報表」,請依民眾需求,協助通報轉介。